案情概述:陈强将自己的半挂车北航在青岛某物流公司,2013年2月,陈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对该车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缴,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间从2013年2月6日至2014年2月5日。2013年12月7日凌晨,该车在京珠高速长时间行经中轮胎发生爆炸造成车上的货物发生爆炸,该车及路面损毁。事故再次发生后,该车驾驶员及时报警并通报保险公司,消防中队出警将火救火,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勘查了现场但并未对事故车辆及损毁路面定损。
第四天,陈强缴纳了公路路面赔偿款4620元和施救费3600元。陈强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赔偿,但保险公司只表示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金。
陈强多次寻找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就委托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控告了保险公司。王丽律师查询案件的涉及材料,补足完备了证据材料后,控告拒绝保险公司赔偿金陈强半挂车的损失费、公路赔偿费及施救酬劳等,并对车辆损失申请人法院委托价值检验。庭审中,保险公司指出,该案系由轮胎发生爆炸引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其损失不该由保险公司赔偿金;事故车辆所有人与被保险人不完全一致,陈强对事故车辆没保险利益。
王丽律师则称之为,陈强是实际车主,对事故车辆有保险利益,且保险公司就其正当理由条款没遵守提醒和具体告诉的义务,该正当理由条款对陈强不再次发生法律效力。最后,一审法院反对了王丽律师的观点,裁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金陈强事故车车损、公路赔偿款、施救费及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律师评论: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既牵涉到到保险法的涉及规定,又牵涉到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议定合约时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具体解释;并未不作提醒或者具体解释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仍然声称其已向陈强就正当理由条款做出解释,但没任何证据需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斥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获取证据加以证明。没证据或者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起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有利后果。
”为此,保险公司不应分担原告无法的后果,依法缴纳事故车辆的保险金。律师概述:王丽,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由青岛市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多次取得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后,仍然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有反感的责任心,坚实的理论基础,十余年的办案经验,擅长于处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损害赔偿等各类疑难案件。
手机:13792820212邮箱:3702wangli@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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